北京二手房交易契税由买房者缴纳。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的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具体法规政策请参见:《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政府令100号)
附: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局”。
二、第五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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