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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及其优化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3

税收征管模式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属税务管理范畴,但又超脱于各项具体的税收征管。它不是征管工作本身,却是各项征管工作组织分工、征管形式和协调运行 的一种总的形式、总的机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税收征管模式与国情及税收环境紧密相关,直接影响着经济基础的巩固及税收目标的实现。税收征管模式如果能够适应经济体制、税收环境的需要,就能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充分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作用,准确分析各种税收征管模式的利弊,积极探索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之路,无论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还是对于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都大有裨益。

第一部分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回顾

回顾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标志,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一、代位的征管模式:“保姆式”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各地基本实行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专管员集征、管、查职能于一身,对纳税人进行无微不至的“照管”,代位行使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职责。其基本特点有:

(一)全职能化的机构设置

一般按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设置全职能的税务分局。如按市(县)属企业设立直属分局(所),以实行驻厂员制度为主;按区(乡镇)设立税务分局(所),以实行行业、地段或经济性质专管专查为主。

(二)大包大揽的管理职能

征收环节:税务干部需按户填写“纳税鉴定手册”,并与纳税人各执一份作为纳税依据。手册中明确纳税人何时、何地应该缴纳哪些税种,并由税务干部核定纳税人当期各税种应缴纳多少税额。

发票环节:由税务干部核定纳税人用票种类和用票量,领购发票和缴销发票都须经专管员审核。

减免环节:纳税人能否享受减免政策,该享受何种减免政策和减免金额,都由专管员主动发起并审核报批。

(三)地位缺失的纳税主体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均由税务干部代为行使,不能自主完成纳税义务,享有税收优惠,纳税主体地位和纳税主体责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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