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应对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而做出的具体规定,而对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还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更没有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税收征管方法方面的系统化调整。如果继续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进行征收和管理,容易引发以下问题:
(一)现行税务登记方法无法适用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二)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账册赁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的账薄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着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
(三)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脱节
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等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和信用卡业务,使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和支付明显脱节。
(四)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
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传统的避税方式又增添一项技术避税的内容。
(五)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陷入被动
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机关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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