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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率下调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01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征收率下调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关系

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赢得了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普遍欢迎,这从本质上体现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但征收率下调与加强税收征管不是对立的,也决非意味着可以放松税收的征管,不能把降低征收率看成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放松,从科学发展的层面看,更要正确处理政策的适度放宽与严格管理的关系,有效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多管齐下,建立良性互动的个体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个体税收增值税政策经历了起征点调高、征收率下调后,征管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起征点调高后主要是达到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点户,对税收负担不平衡的心理加剧,逃税与反逃税,偷税与反偷税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征收率上调后,尽管在一定制度上可以缓和这一矛盾,但由于税务部门在实行动态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调整核定定额,而使整体个体税收税负趋于一种比较平稳的状态,尤其是在经济比较欠发达地区。这使纳税人容易产生“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走样,不利于征纳双方的和谐管理,更难以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政策,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上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在强调所有经营户都必须依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税收管理事项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应专门建立纳税人户籍管理台账。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二)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加大对临近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迅速恢复征税;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及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督促缴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后,税收管理应按照程序下达《核定定税通知书》,敦促其依法纳税。

(三)进一步增强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重点做好定额调整工作,推进定额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化。当前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系统已全面启用,在大力推行电子定税过程中,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行业、分地段、分规模科学确定定税系数,由系统自动生成科学的定税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集体审议批准通知纳税人。实行“开门评税”和“集体定税”公告制度,避免税负不公和“关系税”、“人情税”产生;对核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由税务部门在公示栏公示,并在纳税人中分行业选举群众代表进行评议,看是否达到条件。经认定后向社会广泛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征收率下调后定额偏低实际,要选择盈利水平相对较高的行业,如装饰材料业、通信业、药品及保健行业、眼镜行业以及各类总代理店、总经销、品牌专卖店等进行重点的定额调整,使纳税人的核定营业额逐步接近真实营业额。对一些微利行业,定额调整可以适度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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