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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第二次修订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24

(一)2001年修订的必要性

《税收征管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试穿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许多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的弊端:

1.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

2.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用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尚需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号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4.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具体内容有: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地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对纳税人银行帐户的管理,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严控制过期纳税;确立国家税收优先原则,保证税款的收缴;明确企业重组的缴税办法,防止税款流失等。

2.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增加规定税务家关注税收检查时可以采用税收保全措施。

3.明确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

4.对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处罚。

5.其他修议。包括滞纳金比例的下调,与刑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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