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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权利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98

新《税收征管法》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统一、平衡的角度,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尊重纳税人权益,对提高“纳税遵从”度,实现纳税人自觉纳税和建立新型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加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

二、增加了纳税人享有情况保密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重申了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申请权。

四、重申了纳税人享有申诉权。

五、继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检举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修改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表明除了税务机关要为检举人保密外,其他国家机关凡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也都要为检举人保密。这样修改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保护检举人利益。

六、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有检举、控告征税人的违法行为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在第八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新增了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而赋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八、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九、强调核定农业税必须按照税法进行。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以下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十、明确非税务人员无权征收或者参与征收税款。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以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该法在第七十八条还同时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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