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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438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很多人对于期中涉及的问题和概念还不十分了解,下面,我从几个相关的方面加以解读,以便于读者对于政策涉及的方方面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概念

我们先来熟悉一下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有准确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三、关于自产农产品征税的规定

知道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和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在征收增值税时目前正在执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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