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性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高新技术
1、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1)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曰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3)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 l曰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属于1994年1月 l曰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l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3、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财税[2001]36号)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