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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47

促进农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财税〔2007〕17号)

(四)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8]212号)

(五)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七)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2]29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九)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财税[2004]35号)

(十)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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