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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指南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增值税税基,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明晰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强化减免退税基础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中所指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而给予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具体是指增值税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财政办理)、起征点调整和增值税以税还贷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列举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国家有更新规定的,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增值税优惠项目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

销售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1994]财税字第004号)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国税函发[1998]843号)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国税函[2006]47号)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94]财税字第4号)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94]财税字第4号)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有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98号)

(四)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94]财税字第4号)

(五)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94]财税字第4号)

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国税发[199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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