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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42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分别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上述规定:(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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