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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74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查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如超期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审查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不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查环节

符合条件的,法制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中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和时限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经审批后,送达纳税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听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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