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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已于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并经双方分别于2003年12月27日和2003年12月30日互致书面通知,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应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内地税收”)

(二)在澳门:

1. 职业税;

2. 所得补充税;

3. 凭单印花税;

4. 房屋税。

(以下简称“澳门税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澳门税收;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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