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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政策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8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市政协的提案,结合对宁波、丽水的考察情况,并经市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我局决定对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利息税减免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享受条件

1、对持有外国护照并提供居民国税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的个人,可以凭其提供居民国税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外国护照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以下称“享受优惠税率”)。

2、对持有外国护照的个人,凭其护照享受优惠税率。

3、对持有外国绿卡(居留证)的华侨比照持有外国护照的办法办理。

4、对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和绿卡(居留证)的个人,凭其提供居民国税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享受优惠税率。

5、对不符合上述1-4项条件之一的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能享受优惠税率,港澳台侨胞按规定(国税发[1999]201号)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对符合上述1-4项条件之一的个人,在申请办理时都要填写《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其中第二栏和第六栏可以不填写)。

二、金融机构办理

为方便金融机构和储蓄客户的办理,对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个人所提交的资料,先由金融机构依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对受理的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粘贴在《复印件粘贴单》上,在骑缝处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并由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签名。符合条件的从金融机构确认之日起享受优惠税率。每个月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资料(一式两份)并填报汇总表,审批后一份由金融机构存档作为减免税依据,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批部门为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税政法规科,受理审批时间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决定。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应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中注明。

四、其它

1、对2005年1-4月开户未结息的,要求享受优惠税率的,在2005年6月10日以前进行清理并将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审批手续。2005年1-4月结息的已享受优惠税率的按《关于加强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通知》(温国税所[2005]3号)的要求在2005年6月10日以前补办审批手续。2005年5月1日以后开户的储蓄客户,要享受优惠税率的,要在开户时将资料送交金融机构审核,严格按上述规定时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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