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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税收协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162

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两年之后比利时又与荷兰签订了内容相似的税收协定。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于1899年6月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提出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1921年国际联盟根据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财政会议的要求,委托荷兰的布鲁英斯、意大利的艾因诺第、美国的塞利格曼和英国的斯坦普等4名税务专家着手研究国际双重征税问题。1923年4月3日他们发表了首次报告。报告的第一部分分析了双重税收对资本国际流动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应依据个人能力课征所得税,但只能课征一次,国家之间可按照经济利益原则划分征税权。这些专家认为确定纳税义务的主要因素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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