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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现代国际税收协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64

现代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以经合发组织和联合国所公布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具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定的适用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对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划分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以及特别规定。

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范围,二是税种的范围。

1.人的范围

任何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首先必须明确协定条款适用哪些纳税人。经合发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协定范本都明确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税收协定适用的人,不仅是指跨国自然人,而且也包括跨国的法人。协定中的居民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居住者。只要他们不属于一方或双方的居住者,就不能列入协定的使用范围,也不能享受协定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权利,这是采取户籍标准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基本做法。对于少数仍采取国籍标准的国家,一般可以在协定或协定的议定书中声明,保留行使公民管辖权。例如,《中美税收协定》就列入了“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凡是按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承认其为美国的居民。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第三国,根据中国同该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同时为该第三国居民时,即可对该公司不视为美国的居民,不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的待遇。无论是外国居民来华投资和从事劳务,还是我国居民到境外投资和从事劳务,了解中外税收协定所提供的协定待遇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应依循的程序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每个国家确定居民的标准不尽相同,协定对“居民”一语要做出定义解释。《联合国范本》和《经合发组织范本》的定义是:“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就是说,要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只能依据该国法律,而不能依据缔约国另一方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例如,对于一个人是否为我国居民,应以我国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但在判断来华的日本人是否为日本居民,则要适用日本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对同时成为双方居民的人,也要列入判定其归属于缔约国一方的程序规则。这里要指出的是,即便是缔约国居民,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并非是自动的,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先征后退”。即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无论该人是否来自税收协定的国家和是否为该国的居民,都先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税,然后由纳税人提出能够证明其为缔约国居民身份的申请表,经税务当局审核认定,再按税收协定把多征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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