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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77

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协定的基本用语是指协定中具有特定含义和起着重要作用的用语。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关系到整个协定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是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了使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能够得到缔约国各方的共同遵守和贯彻执行,必须对协定各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基本用语和名词概念作出统一明确的解释。

税收协定中的基本用语,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一般用语,是指在协定中反复、经常出现,需要加以解释的用语,如“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人”、“公司”、“国际运输”和“国民”等。

二是特定用语,是指在协定中具有特定含义和作用的用语,如“居民”、“常设机构”等。这类用语的定义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直接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履行和实施。例如,“居民”用语在各国的认识是不统一的,有的国家对居民个人以居住在本国的规定期限为标准来划分,有的国家则以是否在本国有长期住所为划分标准。同样,对“居民法人”也存在着类似的分歧。因此,对特定用语需要用专门的条款来解决这类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比较填密的解释和规定。

三是专项用语,是指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用语都将在后面的专门条款中作出解释和定义。

这里重点介绍协定的一般用语。

1.用语“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

这是税收协定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用语。这里的一方或另一方不是定指,它不同于经济贸易合同中的甲方或乙方。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缔约国双方处于相同的信守执行者的地位,协定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是相同的(除个别条款以外),因此,使用“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是相对应而言的,并不是定指。例如,《中英税收协定》第六条所写“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如果常设机构在中国,那么“缔约国一方”就是指英国,而“缔约国另一方”就是指中国;反之,常设机构在英国,则“缔约国一方”为中国,“缔约国另一方”就是指英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税收协定中单独使用“缔约国一方”一语,则应理解为双方的任何一方。例如,《中日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以及第七条第四款所;说“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等等,在这些条款里所说的“缔约国一方”既可以理解为中国,也可理解成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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