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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92

1.税款的退还。《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

(2)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

①技术差错和结算性质的退税。

②为加强对收入的管理,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入库,经核实后再从中退还应退的部分。

(3)退还的方式有:

①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

②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4)退还的时限有:

①纳税人发现的,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②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征管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还。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推定为无限期。因此,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③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无论是税务机关发现的,还是纳税人发现后提出退还申请的,税务机关经核实后都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不应当拖延。《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l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的追征。《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应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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