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是税务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有其应遵循的原则及方式。
(一)唯一主体原则
所谓唯一主体原则即指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新征管法第5条明确了税收管理权,确立了税务机关征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在税款征收这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地位。新征管法第29条和第41条均有明确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即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治税。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所谓税款优先原则即指纳税人缴纳税款优先于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各种债务。新征管法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状况,本着保证国家税收、便于税务人员征收的原则所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方式:
(一)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根据纳税户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确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核算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作坊式小企业。
(三)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以及场外如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地经销商品的课税,其灵活性较大。
(四)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某些营业额、利润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采取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定期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附征率,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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