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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及其原则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502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款征收的过程同时也是税款缴纳的过程,并通过税款征收使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也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和归属。

(二)收款征收的原则

1.惟一征收主体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征收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征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2)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征税法定。征税法定是指税收的征收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4)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推解释。

3.税款优先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税收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法律规定破产企业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生活保障等,在这里职工对于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为保障税收的安全,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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