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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措施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27

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无力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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