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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方式及征收措施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67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阻止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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