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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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8-02-14
【生效日期】2008-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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