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0年代末,消费税是日本政治上最受关注的议题。1978年时任日本总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不过由于自民党选举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中曾根康弘总理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导入消费税同时,废止“物品税”。物品税的税率靠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的。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课统一税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费税法,税率3%。
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费税”增率4%。加上新设的“地方消费税”1%。)
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
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 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
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 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铵规定应缴纳 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
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 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 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
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 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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