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价款之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 = 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17% = 17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纳税消费品的数量,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含义是: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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