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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避税筹划
发表时间:2012-04-19 浏览次数:192

消费税避税筹划 消费税避税筹划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

纳税期限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避税服务。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日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避税筹划

利用纳税环节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企业可以利用以下规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避税筹划: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考虑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税筹划

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筹划方案: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械我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避税筹划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避税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避税的机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避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避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避税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避税有利,因此,要求避税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4.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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