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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额应怎样确定
发表时间:2012-04-19 浏览次数:469

增值税销售额应怎样确定?

 (1)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确定全部价款时,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包括其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费用项目有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规定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掌握销售额范围一般规定的原则。

①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不视为销售额。

我国增值税采用按不含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销售额计税的办法。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不含销项税额是指不含纳税人在本环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是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②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③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收取的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要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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