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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42

北京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将自产的产品做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计算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方法一: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2=1691万元

扣除标准=1500×5‰+(1691-1500)×3‰=8.073万元

方法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2=1691万元

扣除标准=1691×3‰+速算扣除数3=8.073万元

工资扣除标准1600元,超标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是进行利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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