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
发表时间:2012-04-19
浏览次数:17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23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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