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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9 浏览次数:120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 汽车轮胎 消费税 财政部 通知 香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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