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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286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 1998-1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8]277号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1998]163号)

相关法规:含铅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 汽油 消费税 税率 调整 财政部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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