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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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0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4]第039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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