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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36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一、 申报时间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时间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间相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二)申报资料

1.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件37)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银统81)表》

(2)《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银统82)表》

(3)从事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购货单位提供的《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第二联)

(4)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资料的填列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1、适用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填写。

销售数量,填写时要写清数量单位。卷烟、雪茄烟单位为箱,烟丝、酒及酒精、汽油、柴油的单位为吨,摩托车、小汽车单位为辆,汽车轮胎单位为套。

销售额,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视同销售数量、视同销售金额,填写申报单位自产自用、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以及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如果没有发生外购或委托加工准予扣除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该项等于销售额加视同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加视同销售数量。

税率,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目”所对应的“税率,税额”填写。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当期生产领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本期应交税金,如果发生准予抵扣税款的行为,按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乘以税率或税额减去本期准予扣除的税额计算。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三联国税机关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1994.01.01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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