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7 浏览次数:313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4 生效日期: 1995-02-24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3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消费税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三、根据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边疆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所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领用数量/外购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总金额

四、对企业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五、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六、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基层局要对企业一九九四年应缴的消费税进行汇算;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国税局 大连 征税 消费税 若干 转发 通知 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