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 2009-09-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驻川监〔2009〕107号
各有关市、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有关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为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核工作内容和范围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二、审核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生产企业应按照先备案、后申请的程序,按要求报送有关备案、申请资料。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当在本工作规程下发30日内到四川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提请备案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表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四川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四川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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