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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218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5-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8]31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征管信息系统(2.0)上线时间安排,我市定于2008年7月征期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二、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附表由各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印制,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申报表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9674.jsp)

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9675.jsp)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9676.jsp)

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9677.jsp)

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http://www.bjsat.gov.cn/contentpage/law9678.jsp)

相关法规:使用 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 消费税 申报表 纳税 转发 通知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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