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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和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39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62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税字1998163号通知

2、国税发1998192号通知

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30日·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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