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财税法 > 税法 > 税法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34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6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三条规定,石化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对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0.28元/升的税额征收消费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0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