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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纳营业税?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152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纳营业税。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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