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产营业税专题】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擅自变通政策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通知》明确,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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