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法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264
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为90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确定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法是什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