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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
发表时间:2012-04-16 浏览次数:461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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