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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7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 2006-08-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6]46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就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契税及营业税的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管问题

(一)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单位购买住房(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在我市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符合其他契税减免税条件的除外)。

(二)补缴契税的处理意见。对于纳税人已经按预售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及建筑面积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的,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因预售面积与核准的建筑面积产生差异,引起实际购房价款发生变化,或者引起契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建筑面积超过或低于144平方米),导致少缴或多缴契税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其所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及原纳税申报材料向区地税局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纳税人确实足额完税后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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