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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发表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17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2 生效日期: 1998-03-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2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摘转

 序号 项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123 税务登记费

 价费字(92)111号

税务

 124 税务发票工本费

  同上

  税务

 134 贷款证费

财综字(97)21号

 人行

 135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

价费字(92)186号

外汇

 136 外债登记证费

同上

  外汇

 137 转贷款登记证费

  同上

  外汇

 138 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

价费字(92)623号

外汇

 139 出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

财综字(95)144号

外汇

 346 证券市场监管费

 财综字(95)146号

证监

 347 期货市场监管费

  同上

  证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财税字[199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略)

相关法规:下发 名单 国家税务局 基金 征收 收费 福建省 第二 营业税 转发 通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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