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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3 浏览次数:276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 1999-07-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3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财税字[1995]58号文件精神,对铁路工附业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最近省局陆续收到部分地(市)请示,要求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路部门的装卸搬运收入,包括行李车、邮政车、货车的装卸搬运收入及汽车队对外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旅客列车上餐车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及车站站台内饮食服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铁路电务段向多经处、劳服公司等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话费,以及传呼业务等电信劳务收入,全额按“邮电通讯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铁路有关部门为企业铁路专用线提供维护所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至修缮”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企业铁路专用线取得的货运服务费收入,以及房屋、场地、机车、电讯设备等租赁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铁路分局的各站、段之间进行中、小修取得清算收入不征营业税;进行大修业务取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铁路分局辖区内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是向社会发包,还是铁路分局有关单位自营施工,对其(发包单位或自营单位)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六、铁路工附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及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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