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 1995-09-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5]1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闽财税政[1995]01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税收管理工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巩固新税制的成果,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划分征税与不征税的范围,即同时具备“1、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2、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不征营业税;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以及未经有关机关正式文件允许或不符合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一切收费项目,均应征收营业税。
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为了准确划分收费项目征与不征营业税的范围,统一税法,对收费项目采取收费单位申报、税务机关确认制度,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事业单位有收费项目的,均须持有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单位所属性质的披肩和收费项目最高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影印件),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领取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征与不争营业税申报确认表》(格式附后),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申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收费单位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地(市)地方税务局,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各种收费项目缺认征与不征营业税,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现已有收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事业单位须于10月15日前办理申报确认手续;今后新批准的收费项目,须在收费前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对逾期未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收费项目申报确认征与不征营业税或不如实申报的单位,凡查出有应税收费项目者,除责令其限期补办申报确认手续以及补税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省级行政事业收费单位一律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办理申报确认手续,由直征分局负责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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