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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418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 2005-03-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个人出售本市普通住房的营业税征收规定明确如下:

一、个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购买后居住满一年(含一年)的普通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二、上述居住年限的认定,以出售者取得该普通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时间或房屋交接书记载时间为起始时间,按孰先原则计算确定。

三、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凭售后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售后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出售时不受上述居住年限的限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四、个人在出售普通住房时,应持相关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房屋交接书等文书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向产权登记过户机构出具税务部门开具的售房发票及纳税凭证。

本通知自2005年3月7日起执行。个人出售花园住宅的税收征收,仍按沪财办[1999]86号和沪地税一[1999]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7日

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答:本《通知》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住房(包括从二手房市场购入的商品住房、售后公房),居住不满一年就出售的个人,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个人、外籍个人。

2.如何计算购买后居住是否满一年?

答:应按照房产所有人即出售人购进该普通住房时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至出售该普通住房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售房发票的当天按孰先原则计算是否满一年。

例如:张某于2004年购买了一套普通住房,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是2004年4月30日,而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2004年4月1日。张某于2005年3月31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出售该房产,尽管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至其申请开具发票出售的时间不满一年,但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至其出售时间正好满一年,则认定张某居住时间已满一年(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可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3.如何计算出售住房的计税依据?

答:按房产所有人出售该房产时与购房者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上注明的售价减去购买该房产时购房发票上注明的购房价款后的差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房产买卖合同注明的房产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法规定核定该房产计税的售房价格。

4.如何计算税款?

  答:计税依据确定后,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按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1%的河道整治费。

例如:张某出售一套位于本市某中心区的普通住房,合同销售价80万元,该住宅购进时的发票注明价格为70万元,居住未满一年,其应纳税费为:

(1)应纳营业税=(800000元-700000元)×5%=5000元;

(2)应纳城建税=5000元×7%=350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5000元×3%=150元;

(4)应纳河道整治费=5000元×1%=50元。

合计应缴纳税费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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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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