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3 生效日期: 1999-07-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地税局、文化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国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规范和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是保证这一法规顺利深入贯彻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要保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保证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的秩序。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任何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省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和调整后的税率见附表。
三、为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1998年度娱乐业营业税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由财政部门按30%安排支出,增长部分按30-50%安排支出,专项用于解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增长部份财政支出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定。此政策暂定三年,从1999年至2001年止。期满后,再视情况调整。对1999年文化部门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上述比例确定的数额的50%安排。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划拨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业营业税税额,专门用于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娱乐业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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