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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
发表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175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3 生效日期: 1999-07-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地税局、文化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国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规范和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是保证这一法规顺利深入贯彻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要保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保证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的秩序。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任何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改革、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省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和调整后的税率见附表。

三、为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1998年度娱乐业营业税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由财政部门按30%安排支出,增长部分按30-50%安排支出,专项用于解决文化部门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增长部份财政支出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定。此政策暂定三年,从1999年至2001年止。期满后,再视情况调整。对1999年文化部门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上述比例确定的数额的50%安排。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划拨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业营业税税额,专门用于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娱乐业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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