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2001]18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加强纳税管理,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对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及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清算,清算时金融企业应提供贷款合同、决算表及相应的纳税资料等,以保证清算准确及时。
二、按《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金融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由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总额的20%,在应税营业额中分期冲减。具体审批程序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冲减额,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样式附后)审核盖章后,再由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到省行,省行汇总后统一报省国税局审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它金融企业的冲减额,由市(州)分行或联社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市、州局报省局审批。
三、各市、州国税局及由省行报送省国税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今年的应在2001年9月30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批;2002年的应在2002年3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址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1、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
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2、企业申请冲减纳税营业额:
年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县(市、区)
市(州)局意见:
省局意见:
局意见:
(公章)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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