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03 生效日期: 1988-12-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8)国税流字第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1988年10月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有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现对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建临管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其运营收入的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基建临管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其运营收入,由新线铁路运输管理处(或称新线铁路临管处)在该管理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由临时运营管理处管理的,其运营收入由临时运营管理处就地缴纳营业税;不设临时运营管理处的,由管理运营临管线的铁路分局就地缴纳营业税。
三、基建和运营临管线的运营收入,一律按照“交通运输”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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